各单位,相关教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创新创业行为, 科学有序推进教学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成年人电影
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政〔2021〕121号)(以下简称“兼职管理办法”)(见附件1),教职工校外兼职须经过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部分相关要求再次强调如下:
一、兼职管理的适用对象
“兼职管理办法”适用的教职工指在职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内人员(简称“编制内人员”)及经学校批准参照执行“编制内人员”工资待遇的在职编制外人员(包括一类人事代理和一类人才派遣人员);担任或曾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兼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现任学校中层干部按照《成年人电影
中层干部兼职管理办法》(宁大党〔2024〕42号)执行;学校一类代理以外的人事代理人员、一类派遣以外的人才派遣人员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兼职管理的部分要求
(一)关于兼职类型
教学科研人员可实施办法规定的各类兼职,包括“学术性兼职”、“公益性兼职”、“企事业单位等兼职”;
“教学科研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本职工作范围之内,除从事有利于提升本人和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力的非领取工作报酬的“学术性兼职”、“公益性兼职”外,不得从事其他兼职活动。
(二)关于兼职岗位/职务
教职工不得到其他各类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全职聘用;不应到其他高校、科研机构等兼任领导职务。原则上不应在企业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不应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三)关于兼职工作内容
学校提倡教职工从事有利于提升本人和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力的非领取工作报酬的兼职活动;学校支持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经学校审批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并在相应的单位中兼职。
学校不提倡从事与提升本人业务能力、提高学校声誉或社会影响无关的校外兼职。
(四)关于兼职期限和时间
教职工校外兼职期限每次约定一般不超过5年;兼职期满申请再次兼职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占用工作时间的兼职应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不得从事超过3个的“企事业单位等兼职”;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日内,平均每周用于校外兼职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五)关于兼职薪酬
教职工按约定取得的兼职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个人应如实将取得的兼职报酬报所在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其他有关兼职管理的具体要求,详见“兼职管理办法”。
三、兼职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常规审批
1.个人申请。教职工根据拟兼职情况,如实填写《成年人电影
教职工校外兼职申报表》(见附件2),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单位审核。教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兼职条件,兼职是否影响本职、本单位工作等。
3.审批与公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审批;审批同意的,应将兼职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3天。
4.签订协议。除不领取工作报酬的“学术性兼职”、“公益性兼职”外,其他经审批同意的兼职应由所在单位与兼职人员签订兼职协议书(参考模版见附件3),约定权利与义务。
5.报人事处备案。所在单位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及时将《成年人电影
教职工校外兼职申报表》、兼职协议等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二)教职工成果转化类创业相关兼职审批
因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确需到校外兼职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和执行董事4类职务的人员,因创业(有入股)或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并在入股公司兼职的人员,需经由科研、成果转化部门前置核准审批,学校一般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集中办理两次上述类型兼职的审批手续,请及时关注科学技术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定期发布的有关通知。
(三)其他涉及审批前置核准手续以及不得申请校外兼职的情形等详见“兼职管理办法”。
四、违规处理的部分情形
(一)教职工出现以下违反教职工出现以下违反兼职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教职工未经批准进行校外兼职活动,经查实后,由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2.对未经批准进行校外兼职且拒不改正,或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兼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列入教师负面信息库;负面信息作为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重要参考依据,执行期为24个月。
3.对违规兼职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兼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兼职、情节较重的,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及《成年人电影
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等。
(二)对未严格落实兼职管理、监督和考核的单位,有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形,甚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学校将对单位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
注:有关违规处理的具体规定,详见“兼职管理办法”。
请广大教职工充分关注和学习政策,及时申报个人校外兼职,获得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兼职工作。请各单位主动加强教职工校外兼职的常态化管理工作,在本单位加强兼职管理政策宣贯,同时务必做好本单位兼职审批材料的归档工作和兼职情况的汇总台账管理,定期开展梳理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兼职行为及时责令停止,及时更新本单位《教职工兼职情况梳理汇总统计表》(见附件4),并上报新增兼职的审批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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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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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2025年10月22日